安徽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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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环然〔2012〕11号
发布日期 2012-01-16
实施日期 2012-01-16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安徽省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单位:
现将《安徽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
安徽省财政厅
2012年1月16日

适用范围

暂无相关说明

文件预览
原文附件
安徽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pdf 【0.13 M】 下载  |  查看
安徽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环然[2012]11号).pdf 【1.73 M】 下载  |  查看

附件概览

AI版

安徽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概览
一、总则
目的规范专项资金使用,确保农村环境整治项目顺利实施。
适用范围示范项目的申报、审批、实施及监督管理。
支持范围饮用水源保护、生活垃圾/污水处理、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矿污染治理等。
基本原则政府主导、突出重点、示范先行、整合资源、确保实效。
责任主体县(市、区)政府为实施主体,市级财政/环保部门负责监督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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