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装用点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曲轴箱污染物排放对环境的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最大总质量超过3500kg的M 类和N 类车辆曲轴箱污染物排放型式核准申请、型式核准试验及排放限值、生产一致性检查方法及排放限值。 本标准是在GB14761.4—93 《汽车曲轴箱污染物排放标准》和GB11340—89 《汽车曲轴箱污染物测量方法及限值》基础上,参考GB18352.2—2001的部分技术内容进行的修订。 本标准与GB14761.4—93和GB11340—89的主要差异是: 1. 对适用范围进行了调整,轻型汽车曲轴箱污染物排放要求已纳入到GB18352.2—2001中,因此删除了原标准中对轻型汽车的要求; 2. 增加了型式核准和生产一致性的内容; 3. 改变了测量方法,修订后的测量方法参考了GB18352.2—2001的规定; 4. 增加了追加试验内容。 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下列标准废止: 1.GB14761.4—93汽车曲轴箱污染物排放标准。 2.GB11340—89汽车曲轴箱污染物测量方法及限值。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为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1989年8月第一次发布,1993年11月进行了第一次修订,本次修订为第二次修订。 按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汽车研究所。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5年4月5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装用点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曲轴箱污染物排放的型式核准申请、型式核准试验方法及排放限值、生产一致性检查方法及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重型汽车。 被测试发动机应包括已采取防漏措施的发动机,但不包括那些结构上即使存在微量的泄漏,也会引起工作不正常的发动机(例如卧式对置发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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