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是全文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由吉林省水利厅提出并归口,负责管理并具体解释。 本标准由吉林省水文水资源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苏保健 刘景哲 徐海涛
本标准规定了术语和定义、功能区级分类系统、功能区划分条件与水质要求、功能重叠的处理、功能区命名规则,规定了吉林省每个地表水功能区的范围、名称、功能、水质目标。 本标准适用于吉林省境内除国境界河外所有江河、湖泊、水库等地表水域的功能分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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