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重点地区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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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部令与规范性文件
文件编号 环办监测函[2017]2024号
发布日期 2017-12-26
实施日期 2017-12-26
发布部门 环境保护部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全国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河北、山西、辽宁、江苏、浙江、山东、河南、湖北、广东、四川、陕西省(市)环境保护厅(局):
为积极推进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体系和能力建设,提升臭氧等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根据《“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我部制定了《2018 年重点地区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方案》(见附件)。
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落实,按时推进各项工作,及时报送监测结果。
附件:2018 年重点地区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方案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7年12月26日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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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附件
2018年重点地区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方案.pdf 【13.37 M】 下载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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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版

《2018年重点地区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方案》概览
1. 目的
推进VOCs(挥发性有机物)监测体系与能力建设,摸清生成臭氧的重点VOCs种类,掌握浓度变化规律,科学防治臭氧污染。
2. 监测范围
地区京津冀及周边、长三角、珠三角、成渝、关中、辽宁中南部、武汉及周边等污染较重区域(共78个城市)。
监测方式
手工监测所有城市必须开展,频次为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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