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浏览次数:407
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津政规[2022]2号
发布日期 2022-03-08
实施日期 2022-11-01
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天津市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为持续推进移动源大气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以下简称禁用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适用范围

暂无相关说明

文件预览
原文附件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pdf 【0.48 M】 下载  |  查看

附件概览

AI版

天津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通告概览
1. 目的
为减少移动源大气污染,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天津市相关条例,划定禁用区域,限制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使用。
2. 高排放机械界定
指不符合国家及地方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包括:
挖掘机、装载机、压路机等六类机械(一类禁用区)
叉车(二类禁用区)
3. 禁用区范围
一类禁用区覆盖中心城区、

此概览由AI大模型生成。对结果是否满意?

0

0

相关推荐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的通告 南府规[2020]25号 (匹配度 0.717)
  • 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沅政告[2020]5号 (匹配度 0.711)
  •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张政通[2020]53号 (匹配度 0.711)
猜你喜欢
  •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3096-2008
  •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GB/T31962-2015
  •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4754-2017
  • 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584-2010
  •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75-2017
广告资讯
评论 0条评论

0/150

  • 按热度排序
  • 按时间排序
分类管理名录类别
收起
  • 所有行业
  • 评论
  • 收藏
  • 微信扫一扫

    分享
  • 反馈

设为首页 |  版权© 尚云环境 |  京公网安备 11011402011579号 |  京ICP备17049511号-2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20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