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 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治水办: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浙江省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19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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