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提高生态环境仪器设备档案管理水平,促进生态环境仪器设备档案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充分发挥生态环境仪器设备档案在生 态环境事业中的价值,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生态环境仪器设备在申请与购置、开箱验收与安装调试、使用(运转)、维修、改装、调拨及报废等过程中产生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的形成与积累、整理、归档及档案的管理、开发与 利用等全过程管理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是对《环境保护档案管理规范 环境保护仪器设备》(HJ/T 8.5—94)的修订。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 1994 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标准名称调整为《生态环境档案管理规范 生态环境仪器设备》; ——增加了术语和定义、规范性引用文件、电子文件材料收集整理、归档和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 ——补充完善了生态环境仪器设备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形成积累与整理方法、档案保管期满的处置等相关内容; ——删除了自行研制仪器设备开箱验收前档案管理的相关内容。 本标准的附录 A 为规范性附录,附录 B~附录 D 为资料性附录。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保护档案管理规范 环境保护仪器设备》(HJ/T 8.5—94)废止。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办公厅、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23 年 1 月 4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23 年 2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生态环境仪器设备在申请与购置、开箱验收与安装调试、使用(运转)、维修、改装、调拨及报废等过程中产生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的形成与积累、整理、归档及档案的管理、开发 与利用等全过程管理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以下简称生态环境部门)的生态环境仪器设备档案管理工作。 其他部门、单位的生态环境仪器设备档案管理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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