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为贯彻相关法律法规,防治大气坏境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促进湖南省工业企业技术进步和可持终发展,结合湖南省实际情况和生态环境管理要求,制定本文件。
本文件规定了湖南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企业边界污染物监控要求、台账要求、监测要求,以及实施与监督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湖南省涉及VOCs物料使用的现有工业企业(含汽车修理与维护企业等其他排污单位)或生产设施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峻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本文件适用的行业见附录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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