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应急局、市场监管局、统计局、行政审批局: 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字〔2021〕98号),省发展改革委等9部门《关于“两高”项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工业〔2022〕255号)、《关于“两高”项目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鲁发改工业〔2023〕34号)及省有关部门印发的违规“两高”项目整改处置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违规“两高”项目整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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