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 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 号),保护环境,促进钢铁工业发展循环经济,实现资源能源利用效率最大化,预防和控制钢铁行业发展过程中的环境污染,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就钢铁工业发展循环经济的规划、建设及运行中的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相关事项提出了要求,相关企业和管理部门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北京科技大学。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09 年 3 月 14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09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钢铁工业发展循环经济的规划、建设和运行中污染的防治和环境管理。本标准也适用于指导钢铁企业在发展循环经济中加强污染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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