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生态环境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局,局机关各处室、各有关直属单位: 为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实现裁量基准统一、裁量模式统一、公示文本统一,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和原市政府法制办《关于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若干指导意见》(京政法制发〔2015〕16号)的要求,对照2021年12月1日施行的《地下水管理条例》,结合本市环境行政执法工作实际,我局调整了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原《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1修订版)》行使裁量权的特殊情形中不予处罚情形进行修改,并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进行调整,修订形成了《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以下简称《基准》),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一、本《基准》所列行政处罚事项,对应已公布的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其中罚款裁量幅度仅作为对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时适用的档次。 二、本《基准》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改、废情况,与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同步实行动态调整。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市生态环境局反映。 三、本《基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1修订版)》(京环发〔2021〕17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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