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证住宅(住区)建设节约能源与资源、降低环境负荷,提高我国生态住宅(住区)建设总体水平,推进住宅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参照《中国生态住宅技术评估手册(2003 版) 》、《绿色奥运建筑评估体系》和美国绿色建筑委员会的《绿色建筑评估体系(LEED-NC2.1 版)》中的生态技术评估体系对我国的住宅(住区)在场地环境规划、节能与能源利用、室内环境质量、住区水环境和材料与资源五个方面对住宅(住区)全生命周期的各个环节提出了具体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适用于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发展中心、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房地产 商会、清华大学建筑学院、北京天鸿圆方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 物理研究所和北京工业大学建工学院。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7 年 7 月 23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07 年 11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本标准按规划设计和验收两个阶段规定了生态住宅(住区)的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及其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和改建的住宅(住区),可按需要分为规划设计阶段和验收阶段两个阶段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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