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 280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已经或计划发布以下部分: ——第1部分:汽车制造业; ——第2部分:铝型材工业; ——第3部分:家具制造业; ——第4部分:印刷业。 本部分为DB37/ 2801的第3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部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山东省环境规划研究院、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山东省家具协会。 主要起草人:史会剑、袁琦、胡欣欣、李恒屾、于红梅、韩庆生。
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家具制造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和监测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有关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家具制造企业或生产设施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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