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化工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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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其他部门规范性文件
文件编号 发改办气候[2014]2920号-2
发布日期 2014-12-03
实施日期 2014-12-03
发布部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全国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的建立完善温室气体统计核算制度,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的目标,推动完成国务院《“十二五”控制温室气排放工作方案》(国发[2011]41号)提出的加快构建国家、地方、企业三级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工作体系,实行重点企业直接报送温室气体排放数据制度的工作任务,为建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等重点改革任务提供支持,我委正组织制定重点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第二批4个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已制定完成,现予印发,供开展碳排放权交易、实施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制度、完善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体系等相关工作参考使用。使用过程中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我委。
  特此通知。
  附件:1、《中国石油和天然气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
     2、《中国石油化工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
     3、《中国独立焦化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
     4、《中国煤炭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4年12月3日

适用范围

暂无相关说明

文件预览
原文附件
《中国石油化工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pdf 【1.83 M】 下载  |  查看

附件概览

AI版

中国石油化工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概览
编制目的
贯彻落实“十二五”规划要求,建立三级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体系。
规范石油化工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支持碳排放交易市场建设。
适用范围
企业类型中国境内从事石油炼制或石油化工生产的独立法人或核算单位。
排放源化石燃料燃烧、火炬燃烧、工业生产过程、CO₂回收利用、净购入电力和热力隐含的CO₂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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