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贵安新区生态环境局,厅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各单位: 为在生态环境领域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企业发展,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促进我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的通知》《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以及《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等规定,制定了《贵州省轻微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试行)》(以下简称《清单》),于2022年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党委会第37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并将实施《清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暂无相关说明
0/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