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各处(室、队),各分局,广州监测中心站,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规范行使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广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实际,制定了《广州市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并经市司法局审查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8年12月26日印发的《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重新印发<广州市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穗环规字〔2018〕5号)同时废止。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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