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环境卫生管理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卫生管理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环境卫生管理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及运行管理要求。 本标准附录A~附录D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江苏环保产业技术研究院股份公司、北京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 2020 年2月28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0年2月28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卫生管理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技术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及运行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环境卫生管理业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环境卫生管理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卫生管理业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 环境卫生管理业排污单位中,执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生活垃圾焚烧》(HJ1039);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火电》;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953)。水泥制造、砖瓦制造等活动中协同处置生活垃圾的,适用于相关行业技术规范。 本标准未作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环境卫生管理业排污单位的其他生产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942)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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