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医疗废物化学消毒集中处理工程的建设和运行,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医疗废物化学消毒集中处理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维护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06年,本次为首次修订。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补充完善了术语和定义; ——补充了化学消毒集中处理工艺类型; ——调整了化学消毒集中处理工艺的技术要求和工艺参数; ——修订了化学消毒集中处理工程建设的选址及规模要求; ——优化了化学消毒集中处理工程的运行及检测技术要求; ——增加了化学消毒集中处理工程的设备和材料技术要求; ——增加了附录A(资料性附录)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产生量估算方法; ——增加了附录B(资料性附录)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处理效果检测布点与评价要求。 本标准附录A和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医疗废物化学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HJ/T228—2006)废止。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科技与财务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科学院大学、沈阳环境科学研究院、生态环境部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心、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生态环境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1年4月30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1年4月30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医疗废物化学消毒集中处理工程的污染物与污染负荷、总体要求、工艺设计、主要工艺设备和材料、检测与过程控制、主要辅助工程、职业卫生、施工与验收、运行与维护等。 本标准适用于医疗废物化学消毒集中处理设施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行等全过程,可作为医疗废物化学消毒集中处理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与施工、验收及建成后运行与环境管理的技术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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