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第一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市)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试行)

浏览次数:31
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闽发改规划〔2018〕177号
发布日期 2018-03-16
实施日期 2018-03-16
起草单位 无
适用区域 福建省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第一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市)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试行)》(以下简称《负面清单》)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实行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因地制宜引导和约束产业发展,有利于进一步提高生态产品供给能力和全省生态安全保障水平,对于优化国土空间格局、坚定不移实施主体功能区制度、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市)政府是制定和执行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工作机制,严格落实《负面清单》提出的管控要求,完善与《负面清单》实施相适应的审批清单、监管机制和激励惩戒办法,严把项目准入关,做好相关企业的关停并转、改造升级、进园入区等工作,切实推进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保护与修复。有关设区市政府、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负面清单》实施的支持引导、监督协调,研究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帮助解决实施中出现的问题,促进有关县(市)严格按照主体功能定位谋划经济社会发展,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和提升生态服务功能。三、严格监督考核。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市)政府要定期对《负面清单》执行情况进行自查,每年底形成自查报告报省发改委。省发改委要会同相关部门不定期对各地《负面清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形成专项报告上报省政府,监督检查结果作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适用范围

暂无相关说明

文件预览
原文附件
《福建省第一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市)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试行)》.pdf 【2.74 M】 下载  |  查看
相关推荐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8个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市)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匹配度 0.631)
  • 福建省生态功能红线划定工作方案 闽环发[2014]23号 (匹配度 0.625)
  • 南岳区等43个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湘政办发〔2026〕4号 (匹配度 0.624)
猜你喜欢
  •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75-2017
  •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466-2005
  •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838-2002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 部令第16号
  • 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GB36600-2018
广告资讯
评论 共0条评论

0/150

  • 按热度排序
  • 按时间排序
分类管理名录类别
收起
  • 所有行业
  • 0
  • 收藏
  • 反馈

设为首页 |  版权© 尚云环境 |  京公网安备 11011402011579号 |  京ICP备17049511号-2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20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