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制定和污染源自动监测安装联网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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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鲁环发[2019]134号
发布日期 2019-09-09
实施日期 2019-09-09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山东省
是否有效 无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各市生态环境局:
现将《山东省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制定和污染源自动监测安装联网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市生态环境局要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结合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和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重新对2019年度水环境和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进行核实,查缺补漏,于2019年9月30日前将本行政区域水环境和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报送省生态环境厅,10月31日前在生态环境部“重点排污单位直报系统”中完成更新,并向社会公布。
二、各市生态环境局要督促本行政区域水环境和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落实法律责任,按要求完成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联网任务。其中,2019年水环境和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须在2019年11月底前完成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联网。按本规定要求新增加的重点排污单位须在2020年3月底前完成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联网。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9月9日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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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附件
山东省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制定和污染源自动监测安装联网管理规定.pdf 【0.13 M】 下载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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