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治机场周围区域飞机噪声污染,保障城乡居民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声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机场周围区域不同土地利用类型的飞机噪声限值,以及配套的监测方法和标准实施要求。 本标准是对《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GB9660-88)和《机场周围飞机噪声测量方法》(GB9661-88)的修订,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将上述两项标准合并为一项标准,明确为环境质量标准; ——将飞机噪声评价量“一昼夜的计权等效连续感觉噪声级(LWECPN)”更改为“昼夜等效声级(Ldn)”,并给出两者的换算关系; ——区分机场周围区域不同土地利用类型,规定相应的飞机噪声限值; ——更新了机场周围区域飞机噪声监测方法; ——增加了标准实施的有关规定。 本标准于1988 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GB9660-88 和GB9661-88 废止。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大气环境管理司、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河北科技大学、中国民航大学。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机场周围区域不同土地利用类型的飞机噪声限值,以及配套的监测方法和标准实施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机场(包括运输机场、通用机场和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周围区域飞机通过(起飞、降落、低空飞越)噪声的评价与声环境质量管理。救援、消防等应急飞行所产生的噪声不受本标准限制。 飞机地面滑行、发动机试车和地面勤务车辆、设备产生的噪声按工业企业噪声源进行管理。 机场周围区域除飞机外的交通运输、工业生产、建筑施工和社会生活噪声源,执行相应噪声源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以及声环境质量标准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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