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相关处(室、局)、厅直属各单位: 为依法、公正、合理行使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平衡自然资源执法的力度与温度,根据《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含实施办法及四大领域裁量权基准),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自2026年2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矿产类、测绘类、规划类)》(浙自然资规〔2024〕6号)、《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浙自然资规〔2025〕2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 2.土地类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3.地矿类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4.规划类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5.测绘类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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