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行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指示精神,切实加强对“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提高村庄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中央农办 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统筹推进村庄规划工作的意见》(农规发〔2019〕1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87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村庄规划促进乡村振兴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5号)等文件的工作要求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研究制定了《青海省村庄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在具体工作中认真执行。 各地要结合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对《青海省村庄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试行)》有关意见建议及时反馈厅国土空间规划局。 附件:《青海省村庄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试行)》 2020年7月14日
本省范围内编制村庄规划,应当按照本导则要求,并执行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村庄规划范围为村域全部国土空间,可以一个或几个行政村为单元编制。城镇开发边界内的村庄,可与城镇建设用地统一编制详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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