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鞋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shoe-making indust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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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标准导则-地方标准
文件编号 DB33/2046-2017
发布日期 2017-08-04
实施日期 2017-11-15
发布部门 浙江省人民政府
适用区域 浙江省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和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保障人体健康,改善环境质量,加强浙江省制鞋工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促进行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结合浙江省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制鞋企业或生产设施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

新建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企业自2019年11月15日起,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的相关规定。恶臭污染物的排放,除本标准中已确定限值的指标项目外,其余指标项目仍按照《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的要求执行。各地也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的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本标准是制鞋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本标准颁布实施后,国家出台相应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涉及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和排放标准严于本标准时,这些污染物项目执行国家标准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

本标准由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台州市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浙江中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浙江工业大学。

本标准由浙江省环境保护厅解释。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制鞋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制鞋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制鞋企业或生产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也适用于的鞋面、鞋底、鞋跟等鞋材生产企业或设施。

本标准不适用于符合《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7632)中规定的相关生产工艺或设施,如炼胶、硫化等装置。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文件预览
原文附件
制鞋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 2046-2017).pdf 【0.50 M】 下载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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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版

《制鞋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 2046•2017)》是浙江省为贯彻国家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保障人体健康,改善环境质量,而制定的地方标准。该标准规定了制鞋企业或生产设施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以下是对标准内容的概要分析:
1. 范围适用于现有制鞋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制鞋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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