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水中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海水、地下水、地表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中挥发性有机物的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质谱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的附录 A 为规范性附录,附录 B、附录 C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青岛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和青岛理工大学。 本标准验证单位:国家城市供水水质检测网青岛监测站、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供排水监测站、济南市环境保护监测站、潍坊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大连市环境监测中心和鞍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2 年 12 月 3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3 年 3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水中挥发性有机物的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质谱法。 本标准适用于海水、地下水、地表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中 57 种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若通过验证,本标准也可适用于其他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当样品量为 5ml 时,用全扫描方式测定,目标化合物的方法检出限为 0.6~5.0µg/L,测定下限为 2.4~20.0µg/L;用选择离子方式测定,目标化合物的方法检出限为 0.2~2.3µg/L,测定下限为 0.8~9.2µg/L。详见附录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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