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18218—2009《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与GB18218—2009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适用范围中明确厂外运输不包括在辨识范围内[见第1章d) ,2009年版的第1章d)]; ——修改了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定义(见3.1、3.4.2009年版的3.1、3.4); ——增加了混合物的定义(见3.7) ; ——修改了重大危险源分类,分为生产单元重大危险源和储存单元重大危险源(见4.1.1, 2009年版的4.1.1); ——修改了危险化学品名称〔见表1.2009年版的表1); ——修改了危险化学品分类方法(见4.1.2,2009年版的4.1.2); ——增加了危险化学品实际存在量的确定方式〔见4.2.2) ; ——增加了对混合物的辨识要求(见4. 2.3 ) ; ——增加了重大危险源的分级方法(见4.3) 。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安全工程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魏利军、王如君、多英全、师立晨、张圣柱、于立见、岁艾民、杨春生、宋占兵、杨国梁、李运才、赵文芳、王家见。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18218一2000、GB 18218—2009
本标准规定了辨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依据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单位。 本标准不适用于: a)核设施和加工放射性物质的工厂,但这些设施和工厂中处理非放射性物质的部门除外; b)军事设施: c)采矿业,但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加工工艺及储存活动除外; d)危险化学品的厂外运输(包括铁路、道路、水路、航空、管道等运输方式); e)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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