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开展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 环发[1999]24号)和《关于加强我市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津环保监理[2002]71号)的有关规定,市环境监测中心依据《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等国家标准,编制了《天津市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技术要求》,作为环境影响评价、环保审批及验收的依据,请各单位遵照执行。特此通知. 附件:《天津市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技术要求》
适用于本市现有排污单位排放口(点、源)的规范化整治和新建、扩建及改建项目排放口的规范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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