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第1、2章为推荐性的,其余均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之附录A和附录B是规范性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标准负责修订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 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标准修订主要起草人:吴维皑 邵强 于永中 施瑾 赵容 刘江 吕伯钦 梁友信 傅慰祖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原TJ 36—79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1.1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所有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设计及评价。 1.2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的选址与整体布局、防尘与防毒、防暑与防寒、防噪声与振动、防非电离辐射及电离辐射、辅助用室等方面的内容,以保证工业企业的设计符合卫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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