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Hygienic standards for the Design of Industrial Enterpri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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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标准导则-行业相关标准
文件编号 GBZ1-2002
发布日期 2002-04-08
实施日期 2002-06-01
发布部门 原卫生部
适用区域 全国
是否有效 无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本标准第1、2章为推荐性的,其余均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之附录A和附录B是规范性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标准负责修订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

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标准修订主要起草人:吴维皑  邵强  于永中  施瑾  赵容  刘江  吕伯钦  梁友信  傅慰祖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原TJ 36—79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适用范围

1.1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所有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设计及评价。

1.2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的选址与整体布局、防尘与防毒、防暑与防寒、防噪声与振动、防非电离辐射及电离辐射、辅助用室等方面的内容,以保证工业企业的设计符合卫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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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_GBZ 1-2002.pdf 【0.67 M】 下载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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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管理名录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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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有行业
引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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