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局、水利(水务)局、应急管理局: 《四川省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四川省水利厅 四川省应急管理厅 2021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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