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15年11月2日印发的《泰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泰政办发﹝2015﹞107号)同时废止。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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