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落实 《汽车产品回收利用技术政策》,防治报废机动车拆解过程的环境污染,保护环境,促进资源的循环利用,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依法强制执行。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研究所。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7 年4月9日批准。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本标准适用于报废机动车拆解和破碎过程的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企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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