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要求,规范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评价工作的技术要求,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评价的基本流程、主要内容和技术方法等的要求。 本标准附录A、B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与《生态保护红线监管技术规范 基础调查(试行)》《生态保护红线监管技术规范 生态状况监测(试行)》《生态保护红线监管技术规范 保护成效评估(试行)》《生态保护红线监管技术规范 台账数据库建设(试行)》《生态保护红线监管技术规范 数据质量控制(试行)》《生态保护红线监管技术规范 平台建设(试行)》等同属于生态保护红线监管系列标准规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自然生态保护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生态环境部卫星环境应用中心。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0 年 11 月24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0 年11 月 24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评价的流程、主要内容和技术方法等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县域为单元的陆域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评价。其他级别行政辖区或一定地理空间单元范围内的陆域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评价可参照执行。 《生态保护红线监管技术规范 保护成效评估(试行)》《生态保护红线监管技术规范 台账数据库建设(试行)》《生态保护红线监管技术规范 平台建设(试行)》中涉及生态功能指标时采用本标准的计算方法。 本标准不适用于海域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评价。
0/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