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要求(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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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闽环保大气〔2017〕9号
发布日期 2017-06-22
实施日期 2017-06-22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福建省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各设区市环保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 为推进福建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工 作,我厅制定了福建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要求(试 行),为技术指导性文件,供各地参照执行。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2017 年 6 月 22 日 (此件主动公开)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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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附件
福建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要求(试行).pdf 【0.40 M】 下载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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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版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于2017年6月22日发布了《福建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要求(试行)》,旨在推进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工作,改善空气质量。该文件为技术指导性文件,适用于福建省重点行业的VOCs污染防治。
关键内容概览
1. 定义与范围
• VOCs包括非甲烷总烃、含氧有机物等,是臭氧和PM2.5的重要前体物。
文件适用于福建省重点行业,国家及地方已有规定的按相关标准执行。
2. 排放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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