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DB15/T 385-2015《行业用水定额》,与DB15/T 385-2015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农牧业用水定额:增加了“2种产品、32个定额值”(见表6), 更改了“29产品、313个定额值”(见表2、表4、表5、表6、表7、表9、表10,2015版的表2、表4、表5、表6、表7、表9、表10); b)工业用水定额:增加了“39种产品、103个定额值”(见表13), 更改了“150种产品、193个定额值”(见表13,2015版的表13),删除了2种产品、2个定额值(见2015版的表13); c)社会用水定额:增加了“10种产品、15个定额值”(见表14), 更改了“33种产品、60个定额值”(见表14,2015版的表14),删除了4种产品、5个定额值(见2015版的表14); d)生态用水定额:增加了“1种产品、8个定额值”(见表15),删除了2种产品、9个定额值(见2015版的表15); e)术语和定义部分:删除了“重复利用率”的定义(见2015版的术语和定义部分3.5条); f)其他:增加了“分级指标”和“用水边界”的说明(见4章、5章)。 本文件由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由内蒙古自治区水利科学研究院负责起草,内蒙古自治区灌溉试验中心站及各盟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起草。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宁、乔志刚、赵海春、梅锐锋、彭雅丽、王诗俊、白明照、刘斌、毛广元、杜其霖、于漪、张文丽、赵莹、王宇、巴图、赵鑫、马惠绒、史宽治、柳剑峰、武称意、赵晓勇、陈德亮、万峥、贺文华、马继铭、王文彬、信心博、王文光、周圆、哈达、王海燕、王海玲、赵泽峰。 本文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 2003年首次发布,2009年第一次修订,2015年第二次修订。
本文件规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工业、社会和生态等四部分的用水定额。 本文件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规划、取水许可审批、用水计划管理、节约用水管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节水评价以及用水总量控制等工作。 注: 本文件未涵盖的行业用水,部门或行业有规定的参照部门或行业标准执行,暂时没有规定的可参照相近行业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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