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按照GB/T 1.1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辽宁省检验检测认证中心(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高诚、赵小兵、左一凡、刘阳、刘晨、张松、陈志鹏、潘佩哲、于学生、南国腾、马林、韩喜庆、董德波、王亚东、刘鹏。 本标准实施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问题和意见建议,均可以通过来电和来函的方式进行反馈,我们将及时答复并认真处理,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进行评估及复审。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55号,024-31512632。 辽宁省检验检测认证中心(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沈阳市和平区文萃路4-2号,024-83912477。
本标准规定了特种设备技术档案管理的基本要求、档案工作组织及职责任务、纸质档案管理要求及电子档案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从事特种设备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检验、检测等一项或多项活动的单位(以下称档案管理单位),对特种设备技术档案(以下简称档案)的管理,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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