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是否可以不再出具固废污防设施验收意见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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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政策解读与部长信箱
文件编号
发布日期 2019-04-22
实施日期
发布部门 生态环境部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全国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来信:
2017.11.20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实施以来,目前,只有《固废法》尚未修订,涉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验收仍由环保部门负责验收,但我省于2017.11.15以省政府文件的形式取消了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验收及辐射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两项行政许可,按照当前“简政放权”及“企业是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自体应履行自主验收”的精神,1.我们是否可以认为省政府文件已经全面取消了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行政许可,不再单独进行或考虑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行政部门进行的验收?2.如果省政府提前全面取消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或污染防治设施)验收行政许可,企业自主验收涵盖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验收部分的情况下,环保部门是否可以不再单独进行固废污防设施验收?3.有省政府取消验收行政许可文件,环保部门是否可以要求企业自主验收范围涵盖固废污防设施验收?还是必须要由环保部门单独进行固废污防设施验收?4.企业自主验收范围涵盖固废污防设施验收的内容,环保部门是否可以追加涉固废污防设施验收意见?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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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版

概览:关于固废污防设施验收的回复
核心问题
1. 固废污防设施验收的法律依据
• 《固废法》尚未修订,其关于固废污染防治设施验收的规定仍然有效,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虽取消相关行政许可(辽政发〔2017〕51号),但需遵循国家法律。
2. 辽宁省的执行要求
原辽宁省环保厅明确环评审批部门需单独出具固废污染防治设施验收意见(辽环发〔2018〕9号)。
3. 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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