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加强对危险废物的污染控制,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特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以集中连续型焚烧设施为基础,涵盖了危险废物焚烧全过程的污染控制,对具备热能回收条件的焚烧设施要考虑热能的综合利用。 本标准由国家环保总局污染控制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和中国科技大学负责起草。 本标准内容(包括实施时间)等同于1999年12月3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WKB 2-1999),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代替GWKB 2-1999。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本标准适用于除易爆和具有放射性以外的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竣工验收以及运行过程中的污染控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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