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生态环境局: 为依法查处环境监测活动中弄虚作假行为,规范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判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运营维护机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机构在环境监测活动中弄虚作假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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