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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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9号
发布日期 2011-12-08
实施日期 2012-03-01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黑龙江省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黑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已由 2011年 12月 8日 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2年 3月 1日起 施行。 1998年 12月 12日 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黑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同时废止。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 年12月8日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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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版

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1年12月8日通过了《黑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该条例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了1998年通过的旧条例。该条例旨在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条例共分为七章,主要内容包括:
1. 总则明确了条例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防震减灾工作中的职责,包括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工作体系,并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政府考核内容。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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