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按照GB/T 1. 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文物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文物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北京市文物工程质量监督站、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总装备部工程设计研究总院、北京国文琰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天津大学、北京交通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乃海、张文革、吴星、白成军、杨娜、张荣、郑志强、宋晓胜、王晓亮、欧阳苏勇、吴婧姝、孙艳群、张之菡、张兴斌。
本标准规定了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文物建筑安全监测的基本要求、监测方法、监测频次、监测项目预警、监测成果及信息反馈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文物建筑的安全监测: a)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 单位的建筑物、构筑物; b)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但被登记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 c) 尚未列为不可移动文物,但公布为历史建筑的建筑物、构筑物: d) 尚未公布为历史建筑,但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 其它文物保护工程可参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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