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保护环境,规范汽车制造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制造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有关要求和规范。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辽宁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7年12月21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8年4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制造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范围确定、执行标准选择的原则;工程及污染治理、排放分析要点;验收监测布点、采样、分析方法、质量控制及质量保证、监测结果评价技术要求;验收调查主要内容以及方案、报告编制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汽车制造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机械制造业的其他建设项目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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