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我厅印发的《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化工、有色金属冶炼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粤环发〔2020〕2号)和《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实施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的通告》(粤环发〔2021〕4号),两个文件分别于2025年3月、2026年7月到期。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相关强制性排放标准要求,我厅将以上两个文件内容整合,结合实际情况修改完善,形成了《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5年5月16日前将书面意见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我厅。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省生态环境厅大气环境处 陈庆泰 020-87532051; 邮箱: gdsthjt_chenqingtai@gd.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公告的反馈意见”) 附件: 1、 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的公告(征求意见稿).wps 2、《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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