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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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征求意见稿
文件编号
发布日期 2025-04-29
实施日期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广东省
是否有效 征求意见稿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我厅印发的《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化工、有色金属冶炼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粤环发〔2020〕2号)和《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实施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的通告》(粤环发〔2021〕4号),两个文件分别于2025年3月、2026年7月到期。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相关强制性排放标准要求,我厅将以上两个文件内容整合,结合实际情况修改完善,形成了《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5年5月16日前将书面意见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我厅。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省生态环境厅大气环境处 陈庆泰 020-87532051;
邮箱: gdsthjt_chenqingtai@gd.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公告的反馈意见”)
附件:
1、 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的公告(征求意见稿).wps
2、《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wps

适用范围

暂无相关说明

文件预览
原文附件
1、 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的公告(征求意见稿).pdf 【0.26 M】 下载  |  查看
2、《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 【0.30 M】 下载  |  查看

附件概览

AI版

这两个文件是关于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的具体措施,旨在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以下是对这两个文件内容的分析:
文件1:《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1. 目的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广东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公告。
2. 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执行地区全省域范围。
• 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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