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指导和规范铀矿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铀矿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的工作程序和总体要求。 本标准附录 A~附录 D、附录 G 和附录 H 为资料性附录,附录 E 和附录 F 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辐射源安全监管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核工业北京化工冶金研究院。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24 年 1 月 7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24 年 3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铀矿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的工作程序和总体要求,提出了启动验收、验收自查、编制验收监测方案、实施验收监测与检查、编制验收监测报告(表)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及扩建铀矿冶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 本标准不适用于铀矿冶退役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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