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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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浙环函〔2019〕269号
发布日期 2019-08-13
实施日期 2019-08-13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浙江省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经信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
为推进美丽浙江建设,加快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根据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等5部委《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政发〔2018〕35号)等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浙江省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2019年8月13日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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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计划.pdf 【0.63 M】 下载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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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版

浙江省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计划概览
主题:浙江省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计划,旨在推动钢铁行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助力美丽浙江建设。
关键信息
1. 总体目标
2020年底,宁波钢铁、衢州元立等企业基本完成有组织排放改造,短流程和独立轧钢企业完成超低排放改造。
2022年底,全省钢铁企业基本完成超低排放改造(除2025年前关停或搬迁的企业外)。
2025年,全省钢铁企业全面达到超低排放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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