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固定污染源非甲烷总烃在线监测系统安装及联网技术要求(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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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沪环保总[2015]465号
发布日期 2015-11-02
实施日期 2015-11-02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上海市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各区县环保局,各相关单位:
为配合《上海市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和减排方案》(沪环保防〔2015〕325号)的实施,指导企业加快推进固定源VOCs在线监测设施安装及联网工作,我局制定了《上海市固定污染源非甲烷总烃在线监测系统安装及联网技术要求(试行)》,明确企业应在末端处理装置前后分别安装非甲烷总烃在线监测设备,仪器供应商应承担仪器运行最初两年的运维主体责任,设备运维方应当保证数据采集率在75%以上等具体要求,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固定污染源非甲烷总烃在线监测系统安装及联网技术要求(试行)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11月2日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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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固定污染源非甲烷总烃在线监测系统安装及联网技术要求(试行).pdf 【0.93 M】 下载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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