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本标准依据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编写。 本标准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提出。 本标准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新疆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新疆大学、新大博能环保科技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董亚明、金学坤、李爱英、贾殿赠、白雁斌、马青、刘岸杰、陈凤娟、王鲁香、 郭继玺、赵文博、蔡炜、柳军荣、陈炜、杜青霖、孙力。 本标准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2019年10月24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9年11月15日起实施。 本标准实施应用中的疑问,请咨询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对本标准的修改意见建议,请反馈至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乌鲁木齐市新华南路167号)、自治 区生态环境厅(乌鲁木齐市南湖西路215号)或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乌鲁木齐市南湖西路215号)。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电话:0991-2817197;传真:0991-2311250;邮编:830004。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联系电话:0991-4165377;传真:0991-4165385;邮编:830063。 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联系电话:0991-4185086;传真:0991-4185086;邮编:830063。
本标准规定了新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要求,以及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大气污染物以及固废污染物排放标准分别执行现行的国家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城镇建成区以外的500 m3/d(不含)以下规模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 放,规模大于500 m3/d(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按照GB 18918执行。边远矿山、远离城镇的公路、 铁路服务区、收费站、变电站、管道和输变电线路配套生活设施的500 m3/d(不含)以下规模的生活污 水处理设施,经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批准后,按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混有工业废水和规模化畜禽养殖废水的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污染物排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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