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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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台环发[2021]61号
发布日期 2021-10-25
实施日期 2021-12-01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浙江省台州市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各县(市、区)、台州湾新区(高新区)生态环境分局:
为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浙环发〔2020〕10号)、《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浙环发〔2020〕14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台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细则(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台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细则(试行)》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台州市环境保护局2018年8月27日印发的《关于印发的通知》(台环保〔2018〕84号)同时废止。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0月25日

适用范围

暂无相关说明

文件预览
原文附件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台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细则(试行)》的通知.pdf 【0.92 M】 下载  |  查看

附件概览

AI版

概览:《台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细则(试行)》
1. 制定目的
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优化营商环境,依据国家及浙江省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台州市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部门的行政处罚裁量。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废止2018年原规定。
3. 基本原则
首次违法、注重教育
轻微容错
奖优罚劣、合法合理
过罚相当
4. 裁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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