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台州湾新区(高新区)生态环境分局: 为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浙环发〔2020〕10号)、《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浙环发〔2020〕14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台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细则(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台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细则(试行)》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台州市环境保护局2018年8月27日印发的《关于印发的通知》(台环保〔2018〕84号)同时废止。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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