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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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川环规[2023]4号
发布日期 2023-10-30
实施日期 2023-12-15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四川省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各市(州)生态环境局、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科技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水利(水务)局、农业(农牧)农村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督管理局、林草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生态环境厅等14家单位组织对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配套文件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程序规定》《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管理办法》《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四川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川环规〔2023〕4号 关于印发《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程序规定》等五项制度的通知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四川省公安厅              四川省司法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水利厅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3年10月30日

适用范围

暂无相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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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附件
川环规〔2023〕4号 关于印发《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程序规定》等五项制度的通知.pdf 【1.50 M】 下载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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