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沈阳市促进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沈阳市促进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若干措施.pdf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沈阳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沈阳市科学技术局 沈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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