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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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宿政规发[2016]2号
发布日期 2016-03-07
实施日期 2016-04-01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江苏省宿迁市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为防治大气污染,改善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扩大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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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pdf 【0.31 M】 下载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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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版

宿迁市人民政府发布通告,决定扩大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防治大气污染、改善空气质量。主要内容包括:
1. 禁燃区范围东起宿新公路、S324、宿新高速公路,西至九支渠、骆马湖堤岸,南起徐宿淮、宿新高速公路,北至水杉大道及水杉大道西延伸至骆马湖堤岸。
2. 高污染燃料定义包括原煤、煤矸石、燃料油、可燃废物、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等。
3. 禁止行为禁燃区内禁止销售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热电联产燃煤锅炉除外)。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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